(2017)粤122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钱图与黄巧玉,黄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图,黄巧玉,黄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574号原告:钱图,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巧玉,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晓彤,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钱图与被告黄巧玉、黄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图,被告黄巧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巧玉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黄巧玉向原告清偿借款25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至2017年3月15日为75000元);3、判令被告黄晓彤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被告黄巧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被告黄晓彤担保,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月利率为2%(即每月利息5000元),每月10日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5日。但借款后,被告没有按月还息,经原告催收,被告只于2016年5月13日还息5000元及2016年8月28日还息3000元,本息余额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虽然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但被告未依约还息已构成违约,且听闻被告黄巧玉负债累累已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黄巧玉答辩称,答辩人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是事实,同意还款。但答辩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尚在羁押当中,无法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另外,原告的借款至2018年12月15日到期,双方约定的最终还款期未到,因此,我希望能与原告和解,确定如何还款,希望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被告黄晓彤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钱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钱图及被告黄巧玉、黄晓彤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黄巧玉向原告立据借款250000元及被告黄晓彤作为担保人的事实;3、客户回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黄巧玉支付了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巧玉质证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黄晓彤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黄巧玉向钱图立借条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至2018年1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付息时间为每月10日。如逾期付息还本,按日支付所欠本息的3‰违约金至还清本息日止。黄晓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立据后,钱图当天通过信用社汇款250000元给黄巧玉。借款后,黄巧玉于2016年5月13日向钱图支付了利息5000元,于2016年8月28日又向钱图支付了利息3000元。此后,黄巧玉未能再向钱图支付借款利息。2017年4月10日,钱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钱图与黄巧玉、黄晓彤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钱图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债务人黄巧玉未能履行按月支付利息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见,自2015年12月借款后至钱图提起本案诉讼时,黄巧玉在16个月的期限内仅支付了不足两个月的利息,导致钱图出借借款以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情形,原告据此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并请求黄巧玉返还未到期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请求支付按月息2%计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为75000元,但鉴于黄巧玉在此之前已实际支付了利息8000元,该部分利息扣除后应为67000元。对黄晓彤的担保责任问题。本案中,黄晓彤仅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黄晓彤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处于同等地位,保证人履行义务与被保证人之间不分先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及承担责任的非补充性,而债权人在选择承担责任者时,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因违约而需提前偿还债务的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此,钱图请求黄晓彤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黄晓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案涉的债务及对担保责任提出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钱图与黄巧玉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黄巧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钱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计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67000元,并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月2%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三、黄晓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巧玉追偿;四、驳回钱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黄巧玉、黄晓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人民陪审员 谢丽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