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与李德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李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121号。负责人:王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德春,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住蓬溪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申请执行李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