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墨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墨,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530号原告:刘墨,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颖,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法定代表人:段磊,职务经理。原告刘墨与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墨负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