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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625号原告:王某。身份证号:××被告:杜某。身份证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