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625号原告:王某。身份证号:××被告:杜某。身份证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佟德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