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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青松、张普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青松,张普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胡青松,男,1973年7月7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张普仁,男,1960年3月1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胡青松申请张普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普仁应支付申请人胡青松案款41999.0元,承担执行费529.9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199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普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