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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田树祥,李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117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男,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英,女,该分行职员。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合旗村0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田树祥。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碧湖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梁征。被告:田树祥,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东田店村88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被告:李秀莲,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东田店村88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23日开庭时间: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到庭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滢禄公司)、田树祥、李秀莲:未到庭(公告时间:2017年5月2日)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担保公司):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年5月10日)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滢禄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25000元、利息24064.44元、罚息765461.67元、复利33674.2元(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鉴定费等);3、被告恒大担保公司、田树祥、李秀莲对被告滢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滢禄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700万元,至2016年1月7日借款到期未还,已构成违约。被告恒大担保公司、田树祥、李秀莲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滢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滢禄公司、恒大担保公司、田树祥、李秀莲未作答辩。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一、认定事实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1月7日,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滢禄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51506YLLD001-3)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2、借款金额、期限:700万元、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3、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为7.28%;4、违约责任: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5、担保:(1)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恒大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51506YLDB001),恒大担保公司为滢禄公司在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2014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田树祥、李秀莲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51506YLDB002),田树祥、李秀莲为滢禄公司在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上合同均约定债权人可以扣划保证人在交通银行开立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在多种担保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6、合同的履行:2015年1月7日,原告向滢禄公司发放借款7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17日,滢禄公司尚欠原告利息24064.44元、罚息765461.67元、复利33674.2元,合计823200.31元,借款本金余额6125000元。以上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本息计算明细、工商查询单、被告身份证明、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法律适用1、合同效力: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分别与被告滢禄公司、恒大担保公司、田树祥、李秀莲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合同终止: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700万元,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滢禄公司在收取款项后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滢禄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6年1月7日终期届至,合同相对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虽终止,但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合同之债。据此,原告要求滢禄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12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3、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关于罚息利率,因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的标准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上限,故原告诉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本院予以准许。4、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恒大担保公司、田树祥、李秀莲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及顺序,合同明确约定为滢禄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债务系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发生。因此,滢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原告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担保保证限额内偿还全部保证债务。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滢禄公司追偿。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25000元;二、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为823200.31元;2、以61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付);三、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1500万元为限)。被告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田树祥、李秀莲对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2000万元为限)。被告田树祥、李秀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43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0787元,由被告广西滢禄挂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田树祥、李秀莲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