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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彦辉、王亚萍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辉,王亚萍,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辉,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王亚萍,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小斌,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彦辉、王亚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甘河村)之名义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