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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尚照龙、王光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照龙,王光焕,尚照峰,申玉山,孟举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照龙,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4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基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伟,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焕,女,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3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照峰,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3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霞,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玉山,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1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举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1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化,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照龙因与被上诉人王光焕、尚照峰、申玉山、孟举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尚照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