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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荣丽与刘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丽,刘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80号原告朱荣丽,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奎祥,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未到庭)。原告朱荣丽诉被告刘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朱荣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