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荣丽与刘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丽,刘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80号原告朱荣丽,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奎祥,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未到庭)。原告朱荣丽诉被告刘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朱荣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