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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臣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臣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臣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三街4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35681830。负责人:管万忠。上诉人关臣贺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关臣贺上诉称,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入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未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是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履行地一直在广州,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应优先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未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关臣贺为被告、以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因其所在地为宿州市埇桥区,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此案,且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曾以关臣贺为被告、以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就同一事实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已裁定将案件移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宜再行移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另,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确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紫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