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583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姜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