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朱平龙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朱平龙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祖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被告朱平龙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