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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肖环清、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环清,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4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秋香,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文化巷**号。被申请人:肖环清,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杨红梅,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涂秋香与被告肖环清、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鄂0923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环清、杨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原告涂秋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口头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涂秋香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予准许,则应一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环清、杨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秋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