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维利与王吉斌、黄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利,王吉斌,黄小龙,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390号原告:刘维利,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吉斌,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黄小龙,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洞山宾馆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4641。负责人:张儒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城市排水公司内)。负责人:马越。原告刘维利与被告王吉斌、黄小龙、淮南市祥发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维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维利撤回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维利撤回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