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王堆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81号原告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古曲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宏彬,主任。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王堆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浩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马王堆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某某诉称,师某某于2016年11月6日向马王堆街道办提交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马王堆街道办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马王堆街道办拒不公开师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师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马王堆街道办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马王堆街道办限期依法重新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师某某向马王堆街道办申请公开“你单位对新桥村(2011年-2013年)村干部离任审计报告”的信息,该申请内容系需要经过加工、汇总的信息,而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负有进行汇总、加工的法定义务。故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师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