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056号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XX花园X号地X号楼10-2。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男,系该公司十一区项目经理。被告:谢某,男,汉族。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