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高天物业管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93号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负责人:谭春艳,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界,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3505。法定代表人:吕宗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翰,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同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49236R。法定代表人:李祥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宝,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48861。法定代表人:韩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鸿,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市江津田家炳中学校、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