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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479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得莱斯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南通市得莱斯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79号原告: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庞勇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得莱斯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郭洋村2组。法定代表人:王加华,执行董事。原告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得莱斯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苏州言信净化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