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9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虎,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韩虎与车友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的帝豪KTV帝豪时代包房内喝酒、唱歌,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放置于包房沙发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603元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随即离开。胡某发现手机不见之后,由邱某电话询问韩虎,韩虎未予承认,但胡某等人确定韩虎有作案嫌疑,随后韩虎因心虚遂提出返回KTV假意帮助寻找手机。韩虎返回KTV后,先由邱某与韩虎进行交涉,韩虎仍未予承认,后其他车友进入包房质问韩虎,韩虎被迫将所盗手机扔在沙发上,胡某随即报警,民警前来将韩虎带回调查。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且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胡某对被告人韩虎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苹果7Plus手机发还被害人胡某(已发还)。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