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雷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200号罪犯韩雷,男,生于1996年03月15日,汉族,因抢劫罪经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0日以(2015)礼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08月30日起至2017年08月29日止,于2015年06月02日送入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0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雷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联胜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