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志勇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80号罪犯李志勇,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犯将于2017年7月11日期满释放,而我院拟于7月20日下达裁定,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我院发函,建议对该犯予以撤卷处理。本院认为:因该犯将于2017年7月11日期满释放,江西省洪城监狱提出的撤卷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撤回(2017)赣洪城狱减字第2-114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