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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680号被执行人:刘晓华,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刘晓华因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0017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四万八千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晓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尚在服刑,刑期至2019年7月31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晓华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刘晓华正在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