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双盾、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盾,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227号申请人:王双盾,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李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原告王双盾与被告啜爱军、李更合、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强的的银行账户存款17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双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强银行账户存款17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