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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味之选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振兴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味之选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振兴贸易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490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味之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村大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玉花,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福建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振兴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3163号店。经营者:陈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味之选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振兴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味之选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振兴贸易商行的撤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振云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