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元栋与郭建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元栋,郭建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274号原告:段元栋,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广伟,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波,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原告段元栋诉被告郭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元栋撤回对被告郭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8元,由原告段元栋负担。审判员 池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