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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仉小英与刘汝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小英,刘汝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941号原告:仉小英,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福,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仉小英与被告刘汝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仉小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仉小英负担。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婧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