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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1与马某某、徐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1,马某某,徐某某,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1,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云,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徐某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女,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陈1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徐某某、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陈1一审中的主张。被申请人徐某某、陈某2辩称,承租户名更改有利于申请人,故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假的事;其尽了照顾、赡养义务,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得到一定的动迁利益是正确的,请求本院驳回陈1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之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该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利益人。各人具体的份额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和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关的处理,该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陈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李江英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