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曹爱生、马钦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生,马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曹爱生,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马钦侠,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卢健,男,1964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41216471X,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曹爱生与马钦侠、卢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