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欢与闫宏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欢,闫宏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欢,女,生于2005年3月7日。被执行人:闫宏儒,男,生于1952年4月21日。杨欢与闫宏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宏儒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欢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54.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00元。判决书生效后,闫宏儒未按期履行,杨欢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宏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宏儒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宏儒年事已高,已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妻王海娥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药物治疗,无劳动能力。其家庭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家中除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欢对本院调查的事实表示认可,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宏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签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字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