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文燕与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燕,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武文燕,护士,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武生龙,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系原告武文燕的父亲。被执行人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文燕申请执行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