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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涂光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81号原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光华,男。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光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浙102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光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涂光华,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涂光华撬窗进入天台县坦头镇西陈村1组29号陈某家中,窃得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桶花生油、一件外套(前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及人民币300元许。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涂光华被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盗窃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涂光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涂光华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涂光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涂光华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被告人涂光华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系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并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人涂光华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沈建宇审 判 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