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于振信、廉洁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信,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519号申请执行人:于振信,男,194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707所退休高级工程师,系香港永久居民,住中国香港九龙云汉街59号南宁,暂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廉洁,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碱厂工人,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振信与被执行人廉洁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塘民初字第3932号案件(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2000元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