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和平与彭伟、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和平,彭伟,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62号申请人:郭和平,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彭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被申请人: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久霞,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康平。法定代表人张连才,职务,总经理。担保人:杨政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郭和平与被申请人彭伟、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彭伟驾驶的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及车籍档案予以扣押,并由担保人杨政义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100000.00元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彭伟驾驶的沈阳博扬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沈阳祥忠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车辆予以扣押,车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及扣押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