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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戚立刚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戚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被执行人戚立刚,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戚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立刚的银行存款75028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