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江定仙与殷圣辉、郭女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定仙,殷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80号原告:江定仙,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殷圣辉,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郭女仔,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原告江定仙与被告殷圣辉、郭女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