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602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业主:王玉蝉。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海门市天补镇。法人:施善高。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678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 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