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宝有与曲庆贺、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有,曲庆贺,张丹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98号原告:李宝有,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告:曲庆贺,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丹丹,女,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原告李宝有与被告曲庆贺、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宝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有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宝有负担。审判员 邓恒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彭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