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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宝有与曲庆贺、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有,曲庆贺,张丹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98号原告:李宝有,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告:曲庆贺,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丹丹,女,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原告李宝有与被告曲庆贺、张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宝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有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宝有负担。审判员  邓恒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彭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