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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文阳与高飞、黑辽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阳,高飞,黑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1号申请人:文阳,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30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申请人:高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9日,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黑辽飞,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29日,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申请人高飞之妻。申请人文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辽飞在陕西省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银行账户内的68000元(卡号:62×××65)、中国农业银行府谷金信支行账户内的13000元(账号:62×××78)予以保全。申请人文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黑辽飞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银行账户内的68000元(卡号:62×××65)、中国农业银行府谷金信支行账户内的13000元(卡号:62×××78)。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该账户进行消费、提现以及转账。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30元,暂由申请人文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