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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勋与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勋,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27号原告:常勋,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1429365D。法定代表人:胡全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中段农机三厂宿舍楼下门面房114号。法定代表人:吴姗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常勋与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常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通过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与原告达成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17日。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只偿还10000元,余下借款本息两被告相互推诿,至今不愿偿还。综上,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已决定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红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