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卫魁,刘东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71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868294。代表人:邹立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剑、陈小锋,该行职工。被申请人: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0694738j。法定代表人:刘东云。被申请人: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9721837t。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被申请人: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409267。法定代表人:卫魁。被申请人:卫魁,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刘东云,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苑公司)、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卫魁、刘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口银行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龙苑公司、飞龙公司、龙洋公司、卫魁、刘东云的银行存款62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飞龙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33-3-5号的商铺(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被申请人龙洋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7)、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公0100398)、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3)、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4)、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5)、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8)、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6)、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5);被申请人卫魁、刘东云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里14号五套房屋(产权证号港201426295、港201426297、港201426298、港201426299、港201426300);被申请人卫魁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印村35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港0206262)、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403-2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西0201586)、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4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0518)、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4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0517)、被申请人刘东云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统一街4-10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私401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龙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卫魁、刘东云的银行存款62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飞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33-3-5号的商铺(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被申请人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7)、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公0100398)、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18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3)、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4)、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港0100315)、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18)、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号)、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0公10**号);被申请人卫魁、刘东云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里14号五套房屋(产权证号港201426295、港201426297、港201426298、港201426299、港201426300);被申请人卫魁所有的黄石市黄石港区黄印村35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港0206262)、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403-24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西0201586)、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4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0518)、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4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0517)、被申请人刘东云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统一街4-10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私4015)。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邝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