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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秦克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克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克辉,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学文化,原武宁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都昌县。2017年2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克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秦克辉先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陆续透支人民币129379.82元用于赌博,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控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29379.82用于赌博,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秦克辉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和九江十里支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并陆续透支人民币129379.82元。2015年2月,被告人秦克辉从原工作单位武宁县财政局离职,并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上述银行多次催收未果,秦克辉亦未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1。此后,被告人秦克辉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秦克辉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995元。该银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9月1日到武宁县财政局找被告人秦克辉催收欠款,得知被告人秦克辉已经离职,通过预留电话与被告人秦克辉亦联系不上。2、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6。此后,被告人秦克辉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5年2月,被告人秦克辉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9969.53元。该银行工作人员为催收欠款,多次通过预留电话与被告人秦克辉联系均联系不上,从武宁县财政局处得知被告人秦克辉已经离职。3、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7。此后,被告人秦克辉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5年3月,被告人秦克辉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423.37元。该银行工作人员为催收欠款,多次通过预留电话与被告人秦克辉联系均联系不上,到武宁县财政局找被告人秦克辉时得知其已自动离职,到都昌县左里镇城山村找到被告人父亲秦永发时,秦永发表示联系不到秦克辉。4、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61。此后,被告人秦克辉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5年4月,被告人秦克辉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该银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5月18日和6月25日到武宁县财政局找被告人秦克辉催收欠款,得知被告人秦克辉已经离职,通过预留电话亦与被告人秦克辉联系不上。5、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0。此后,被告人秦克辉开始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5年3月,被告人秦克辉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9992.93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秦克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十里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2。被告人秦克辉一次性透支消费人民币49998.99元后一直未偿还。该银行工作人员为催收欠款,多次通过预留电话与被告人秦克辉联系均联系不上,从武宁县财政局处得知被告人秦克辉已经离职。2017年2月5日,被告人秦克辉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2017年2月9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并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用卡申报资料、银行交易查询单、催收欠款资料、报案资料、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周某的陈述、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的陈述、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艾某的陈述、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徐崇文的陈述、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方某的陈述、被告人秦克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29379.82元,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克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克辉的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克辉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4995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9969.53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4423.37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992.93元和九江十里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49998.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黄林香人民陪审员  吕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