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9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念洗与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70号起诉人:王念洗,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郓城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郓城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王念洗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念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樊兆玉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被起诉人将承包的山东省博沃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起诉人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书》,约定由起诉人向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缴纳3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将该履约保证金转至第三人账户内。之后被起诉人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并未承揽下山东省博沃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机构工程,也拒不退还已收到30万元履约金。因此王念洗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书》,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所在地为山东省滕州市。法律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约定出现纠纷由湖北世纪华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在地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念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道云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