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158号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17670140,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城西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72801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诉被告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顺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告知本院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侠人民陪审员 李国俭人民陪审员 李明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