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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赵伍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伍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1刑初4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0年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被告人赵伍静,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赵伍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静、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赵伍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伟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65号区政府家属区7栋1单元3-1号房屋内,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伟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青山雅居1栋1单元4-1号房屋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吸、贩毒人员赵伍静共计4克毒品海洛因。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伟的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从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包。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6.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赵伍静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12月5日、6日,被告人赵伍静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65号区政府家属区7栋1单元3-1号房屋内,以20元和5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两包毒品海洛因。2.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一包毒品海洛因。3.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1一包毒品海洛因。4.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6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一包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被告人赵伍静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78是其用于吸食而持有的毒品,不是贩卖的毒品。被告人赵伍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伟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伟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65号区政府家属区7栋1单元3-1号房屋内,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一包毒品海洛因;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伟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青山雅居1栋1单元4-1号房屋内,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吸、贩毒人员赵伍静共计4克毒品海洛因。(二)被告人赵伍静贩卖毒品事实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伍静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65号区政府家属区7栋1单元3-1号房屋内,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1一包毒品海洛因。2.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6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一包毒品海洛因。3.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一包毒品海洛因。4.2016年12月5日、6日,被告人赵伍静在上述地点以20元和5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两包毒品海洛因。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伟、赵伍静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伟的身上及住处查获并扣押了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称量毒品所用电子秤两个,在被告人赵伍静的身上查获并扣押了毒资人民币900元。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6.7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伟在青山雅居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伍静在沙湾区沙湾镇德胜大道区政府家属区7栋1单元3-1号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抓捕及搜查视频、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视频、现金缴款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伟实施抓捕及对现场进行搜查的情况,在张伟的身上查获并扣押了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6.78克,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经称量净重0.5克)、电子秤两个,在被告人赵伍静处扣押了毒资人民币900元。5.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乐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张伟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0年1月20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伟、赵伍静贩卖毒品的现场方位、现场提取的涉案物品等情况。7.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16]94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的弟弟刘某2将位于区政府家属楼7栋1单元3-1号的房子借给张伟,张伟一直在该房内贩卖毒品,直到2016年7月有人到刘某2家找张伟麻烦后,张伟开始以每克500元价格将海洛因交给帮其贩卖毒品的人在刘某2家贩卖,多卖的钱归帮其贩卖的人,其中赵伍静帮张伟卖了一个多星期。9.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徐某到区政府宿舍一栋楼房三楼的房子里找张伟购买海洛因,徐某递给张伟20元钱,张伟给了徐某20元的海洛因。同年12月5日下午,徐某到上述地点递给赵伍静20元钱,赵伍静给了徐某20元的海洛因。同年12月6日15时许,徐某碰到许某,二人一起到上述地点,徐某递给赵伍静50元钱,赵伍静用电子秤称了50元的海洛因给徐某。经辨认照片,徐某辨认出张伟、赵伍静。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4日晚,许某到区政府家属院7栋1单元3-1号找赵伍静买海洛因吸食,赵伍静用电子秤称了100元的海洛因给许某。同年12月6日中午,许某碰到徐某,徐某提出去买50元的海洛因一起吸食,二人到区政府家属院找到赵伍静,徐某给了赵伍静50元,赵伍静称了50元的海洛因给徐某。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张某1跟着赵伍静到区政府家属院7栋1单元3-1号,张某1给了赵伍静30元钱,赵伍静称了30元的海洛因给张某1。经辨认照片,张某1辨认出赵伍静。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吴某到沙湾区政府家属区7幢3楼的一个住房里向赵伍静购买了一包60元钱的海洛因。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伟的海洛因都是随身携带的,是用一个薄膜纸包着的。1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底或12月初的一天中午,宋某在张伟家看见赵伍静向张伟要2克海洛因,张伟从衣服包里拿了一包用油纸口袋包装的海洛因出来,用小铲子从里面铲了海洛因放在秤上称了2克,然后用油纸口袋包好交给赵伍静,赵伍静拿了一叠约1000元的钱给张伟。赵伍静把海洛因拿到区政府家属区去卖,赵伍静也在吸食毒品。15.被告人张伟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伟最开始贩卖毒品是在区政府小区7栋1单元301号,后搬到青山雅居居住后就让赵伍静帮其在区政府7栋1单元301号贩卖毒品,二人商量好,赵伍静贩卖1克海洛因就交给张伟500元钱,赵伍静从中赚得100元钱海洛因吸食。2016年11月的一天,徐某到区政府小区找张伟购买海洛因,张伟称了30元的海洛因给徐某。2016年12月6日,赵伍静共计向张伟购买了4克海洛因,其中第一次是当天凌晨,赵伍静到张伟家里,张伟用秤称好2克海洛因后用薄膜口袋装好交给赵伍静,赵伍静买去区政府家属区贩卖,当天早上赵伍静又向张伟购买了2克海洛因,赵伍静给了张伟1000元钱,是给的凌晨赊欠的2克海洛因的钱。2016年12月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张伟身上查获的一包海洛因和在张伟家中茶几上查获的两包冰毒、两个电子秤是张伟的,该毒品是张伟买来吸食并贩卖的,电子秤是卖毒品时称重用的。经辨认照片,张伟辨认出赵伍静、徐某。16.被告人赵伍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伟在沙湾区政府家属院有一个贩卖海洛因的点,张伟提出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赊欠给赵伍静,叫赵伍静到那个点去帮其贩卖海洛因,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赚取的差价归赵伍静。2016年11月底的一天,张某1到区政府家属院给了赵伍静30元钱,赵伍静称了30元的海洛因给张某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吴某到区政府家属院找赵伍静购买60元的海洛因,赵伍静称了60元的海洛因给吴某。2016年12月4日晚上,许某到区政府家属院3楼找赵伍静购买100元的海洛因,赵伍静称了100元的海洛因给许某,许某给了赵伍静100元钱。2016年12月5日10时许,徐某找赵伍静买海洛因,赵伍静用电子秤称了20元海洛因给徐某,徐某给了赵伍静20元钱,次日徐某和许某一起到区政府家属院找赵伍静,徐某给了赵伍静50元钱,赵伍静用电子秤称了50元的海洛因给徐某。2016年12月5日12时许,赵伍静向张伟买了2克海洛因后拿回沙湾区政府家属院3楼贩卖,次日12时许,赵伍静在张伟家吃狗肉,张伟拿了2克海洛因给赵伍静,赵伍静给了张伟1000元钱,是付的前一晚买的2克海洛因的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赵伍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伟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10.78克,赵伍静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伟、赵伍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伟、赵伍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78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考虑其具有吸食毒品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伟提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6.78克是其用于吸食而持有的毒品,不是贩卖的毒品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伍静提出其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伍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电子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李洪英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梦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