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关清和与刘忠富、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清和,刘忠富,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关清和,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富田农资经销处。被执行人刘忠富,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隋桂珍,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关清和与刘忠富、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黑0207民初386号、(2017)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刘忠富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兴镇雅鲁河村一屯面积为16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QZ2014050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关清和提供担保即: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鸿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201室(房权证碾区字第0057XX**号)关清和的房���予以查封。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民初386号、(2017)黑0207民初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