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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崔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成年,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1,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申请人崔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48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