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崔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成年,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1,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申请人崔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48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某、李某1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