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翠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翠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152号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539号嘉福好美家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许金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翠萍,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3号。负责人:王瑞春。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萍、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