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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满良、赵玉华与刘霞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279号陈满良、赵玉华:你(公司)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被告陈满良、赵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霞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满良、赵玉华负担。3、执行费1444元,由被执行人陈满良、赵玉华负担。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