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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侯德永与聂四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德永,聂四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侯德永,男,1952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聂四润,男,1974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德永与被执行人聂四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四润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德永借款本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被执行人聂四润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聂四润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袁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