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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王志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王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64号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239号阿里云大厦S2号楼301。被申请人: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315室。被申请人:王志群,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王志群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王志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沃祥贸易有限公司、王志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自